「《馴鹿寶貝》裡的跟蹤者(Stalker),到底算不算一種心理疾病?」

 

熟識的朋友這樣問我,答案是,不算。

 

因為跟蹤(Stalking)是一種行為而非疾患,它可能伴隨著某種病症出現,但不會被單獨診斷。譬如:

 

思覺失調患者會因為「愛戀妄想」(erotomania delusion)而跟蹤對方,但他不認為這是跟蹤,而是你情我願的默契。

 

邊緣型人格會因為前任疏遠自己而跟蹤對方,大多是不甘心,因為對方沒有給予對等的回報,他在等著拿回自己那一份。

 

反社會人格會因為某種利益或惡意跟監對方,譬如得知對方住處細節後藉機勒索,這類行徑通常會衍生成明確犯行。

 

此外,家暴、財務糾紛,抑或藥物濫用導致的妄想都有可能出現跟蹤行為。

 

講到跟蹤,我想起了好幾年前那起讓人困擾的事件。為保護當事人,整件事已進行化名與融改寫,就當作臨床故事分享。

 

事發現場是司法鑑定,被鑑定者是一名四十多歲的男性,未婚,自行經營電腦維修工作室。他的卷宗超級厚,裡頭有多次從捷運站跟蹤年輕女性的紀錄,大多都在夜間,行至無人處後圍住對方去路,或進行拉扯,雖未造成明確身體損傷,但已造成對方身心恐懼。過去十年犯案數十次,由於當時《跟騷法》尚未上路,每回犯後皆以和解作收。

 

但這一次,是他第一次要求精神鑑定,因為他宣稱自己有亞斯伯格症(現已更名為「自閉類群疾患」),才會出現跟騷行為。

 

我聽了只能搖頭。

 

精神鑑定的目的,是要鑑定加害人是否具有「行為能力」(意指認知功能是否足以理解自身行為,能否判斷後果,簡言之,就是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),通常是極度嚴重的精神症狀、腦傷、智能障礙或失智症等,才有可能喪失行為能力,而非有個鑑別診斷就能當作免死金牌。但他似乎誤解了這件事,因此從頭到尾都堅稱自己有亞斯伯格。

 

鑑定結果出爐,他確實是自閉類群疾患,但與跟蹤行為並無因果關係。他可能在情緒辨識與人際社交有困難,行為模式也近乎固著,但不代表這會誘發他去跟蹤女性,因為他依然具有判斷自行為意圖的能力,也能辨識對方的恐懼狀態。即便有相關症狀,也是後續加劇跟蹤行為的嚴重程度,而非犯行主因。

 

聽畢,案主迅速改口,聲稱自己有思覺失調,是妄想命令他進行跟蹤(這大概是律師傳授的解套方案)。幸虧我有前車之鑑,先前已向他母親詢問過此事,但她斬釘截鐵地否認,而且從醫療紀錄顯示,案主從未因精神症狀就診過身心科。

 

沒想到,案主居然劍走偏鋒撂出奇招,表示前面講的都不算數,自己其實並未跟蹤他人,只是順著回家路線,剛好遇上這些受害者,肢體糾纏都是誤會。執業多年,我還是第一次遇到這種直接悔棋的,好在鑑定前三天我就把卷宗讀過兩遍(卷宗很有趣,基本上就是一個人的自傳,但是是偏向負面的那種),先確認了他的離站路線,也確認這次的案發地點(受害者有三位女性,一同提告),而後發現,這三條路線與他一貫的回家路線全都背道而馳。

 

於是他就不講話了。

 

我把證據攤上桌,告訴他,倘若排除精神症狀,唯一的可能,就是自身的情感觀念還不太成熟,導致想法固著,加上衝動控制能力不佳,才會出現跟騷行為,只是這並不能以任何精神症狀開脫。因此與其閃躲,不如好好說明自己的想法,或許能讓法官做出最合理的裁決,避免再多出一疊卷宗,

 

「好吧,但我先說喔,我沒有想傷害任何人,這你要寫清楚不能亂寫。我其實只是想跟他們交朋友,我每次坐捷運,都會看到很漂亮的女生,我會先用眼神跟他們打招呼,但他們就不甩我啊。所以我才想說出捷運站後跟在他們後面,找機會跟他們打招呼,或是聊幾句也好。如果跟丟了,我就記住時間與路線,明天再等,總會被我等到吧。」

 

「但你知道,有時候路人很多,被拒絕的話會很丟臉,因此我才想趁人少的地方趕快衝上去。我不是故意要堵她,是她想逃跑我才這樣做,我想解釋我的用意,但她就突然尖叫了,或是開始打電話,所以我才抓住她。你可以看對方的口供,我真的沒有對他們動粗,我就是真的,真的很想認識女生而已。你看我四十多歲都還沒交過女友就知道,但之前的律師叫我不要這樣講,因為這樣講就又要賠錢了。為什麼這次不和解嗎?喔,因為之前和解花太多錢了,都是我媽幫忙賠的,所以這次才想說做精神鑑定試試看。